宜政办秘〔2019〕48号
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法律援助
对象经济困难标准和扩大法律援助
事项范围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促进法律援助事业发展,保障城乡困难群体和其他符合法定条件公民的基本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条例》《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等相关文件精神,市政府决定调整法律援助对象经济困难标准,扩大法律援助事项范围。具体通知如下:
一、调整法律援助对象经济困难标准
(一)本市法律援助对象经济困难标准为本市低收入困难家庭经济状况标准。
法律援助申请人具有本市户籍的,由本市居民户籍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核对其家庭经济状况并出具相关书面证明;法律援助申请人非本市户籍的,由其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其家庭经济状况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