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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援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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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时疏忽汇错款 索还无果终起诉

发布时间:2021-08-10 | 来源:福建法治报 | 作者:杨斌 | 访问次数:

法院:不当得利,依法应返还;催讨后仍不还款,则可能转化为“恶意得利人”

    新华法律援助网据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7月13日讯 近年来,随着支付方式不断变化和升级,在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存在着一定的风险。这不,福州长乐一男子因一时疏忽在网银转账时,竟将7.65万元钱款汇入同名同姓的账户,谁料对方却拒不返还。

    近日,长乐法院审结一起汇错款案件,经承办法官耐心细致的调解,双方达成和解,原告收回款项并撤诉。长乐法院办案法官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规定,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得利人返还不当利益。如对方拒不返还,当事人可以收集保存好证据到人民法院进行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此前,高某曾向陈某汇过款,而在手机银行APP中留存了陈某的银行卡号与户名信息。无巧不成书。去年7月20日,高某欲向与陈某同名同姓且银行卡尾号相近的案外人汇款时,竟不慎将76500元款项汇给了陈某。

    “发现款项汇错后,我立即与陈某协商返款但无果。”无奈之下,今年3月4日,高某以陈某构成不当得利为由向长乐法院起诉。

    因本案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承办法官遂于庭前通过电话与陈某取得联系。经过电话沟通,了解到陈某对收到高某转账的76500元没有异议,但因款项被花光,不愿还款。

    考虑到双方对转款的事实没有异议,且陈某法律意识淡薄,缺乏其行为具有违法性的认知,承办法官多次耐心与陈某沟通,向其释法说理答疑,告知其行为构成不当得利,依法应返还。陈某明晰相关法律责任后,最终与高某达成和解协议并偿还款项,高某撤回起诉。

法官:属不当得利 依法应返还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不义之财不可取”,这是关于不当得利的民间说法。

    而对于不当得利,我国《民法典》第985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

    承办法官称,本案中,陈某明知涉案标的物是不属于自己的钱款,在高某催要下仍不返还,是对他人财产权益的侵害,属于《民法典》中规定的不当得利,高某可依法要求陈某归还。而陈某作为得利人,在高某催讨后仍不还款,则可能转化为“恶意得利人”。

    另外,根据《民法典》第987条规定,高某不仅可以要求陈某还款,还可以要求其赔偿损失。诚实信用是每一个民事主体应当遵循的原则,也是我国《民法典》确立的基本原则之一,不当利益不可取,诚实守信才能立身。

    对此,法官也特别提醒广大市民,通过网上银行转账时,请在核对收款账户信息无误后,进行转账汇款。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 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第九百八十六条 得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取得的利益已经不存在的,不承担返还该利益的义务。

第九百八十七条 得利人已经将取得的利益无偿转让给第三人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

(本报记者 陈钦祥 通讯员 林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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