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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援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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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市大观区法律援助中心对杨某提供劳动者维权法律援助案

发布时间:2021-07-27 | 来源: | 作者: | 访问次数:

【案情简介】

 2015年12月13日晚,

家住安徽省安庆市皖河口路的杨某在上班期间,因阻止一名客人进入女更衣室而引发矛盾冲突。冲突过程中,杨某左手无名指不幸被对方扭伤。因伤情较重,遂被送往医院救治。2016年11月16日,杨某受伤事实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法认定为工伤。2017年3月28日,杨某所受伤残经鉴定为十级伤残。因之前杨某、用人单位及侵权人为此达成过调解协议书。为此,鉴定后,杨某希望向用人单位索要相关赔偿,但双方多次协商不成。由于自身法律知识浅薄,杨某一时不知所措,便前往社居委咨询。在社区工作人员的引导下,杨某来到了大观区法律援助中心。

 工作人员了解杨某的案情后,经审查后决定给予法律援助并指派菱湖法律服务所承办此案。承办人接到指派通知后,当即与杨某进行会见并认真审阅案卷资料。在承办人和杨某会见并制作谈话笔录过程中,承办人了解到,在杨某工伤事实发生后,2016年8月14日,杨某、用人单位及侵权人在派出所的组织下,达成了调解协议书,并约定“一切民事责任已结束,任何一方不得再纠缠此事”。一次性赔偿协议书,是杨某维权路上的“拦路虎”。“如果协议有效,进行劳动仲裁及诉讼就无必要。”承办人代理当事人主张该协议书是在工伤职工生活困难,而用人单位又不予支付医疗费,为了保证有钱治疗,万般无奈的情况下,刘某某一方才与用人单位签订的,调解时,未进行伤残鉴定,现在伤残的结果已超过当事人的预想和达成协议书时的受伤状况,该协议是在杨某未经劳动行政部门认定工伤和评定伤残等级的情况下达成的赔偿协议,杨某经工伤认定及伤残等级鉴定构成十级伤残,其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后主张工伤保险待遇符合法律规定,协议中约定的赔偿金额远低于工伤保险待遇,侵害了劳动者合法权益,有失公允。所有重要证据材料补充完毕之后,承办人便抓紧时间撰写劳动仲裁申请书,并交给了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17年6月30日,安庆市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裁决被告支付原告46259元。杨某不服裁决结果,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杨某便再次来到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了解情况后,工作人员指派菱湖法律服务所承办此案。承办人进一步帮助当事人理清思路,收集证据,充分做好诉讼准备工作。

 杨某的工作单位对仲裁裁决结果也表示不服,同时也向法院提交了起诉书。对方表示:2016年8月14日,双方及侵权人在派出所的组织下,达成的调解协议书,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存在欺诈、胁迫和乘人之危的情形,认为已按协议履行了给付义务,双方民事责任已终结。且双方已经解除劳动关系,而杨某再次以该事由要求原告给付工伤赔偿,明显违背了双方在公安机关达成的调解内容,违反公平公正及诚实信用的原则。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特对杨某提起诉讼。杨某接到起诉书后,第三次来到大观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

 案件立案后,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将两案并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开庭之日,承办人以工伤保险待遇相关的法律依据积极阐述代理意见。

 本案争议焦点:

 1、双方在公安机关达成的调解协议的性质及用人单位是否应再支付杨某工伤待遇费用;

 2、杨某主张的工伤待遇项目和标准的认定;

 3、双方劳动关系是否已经解除。

 最终,经双方法院作出一审判决:1、杨某在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因第三人侵权受伤,杨某依法享受相关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未为杨某缴纳工伤保险费,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的规定,用人单位应按照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杨某费用。在公安机关调解时,杨某、用人单位、侵权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并非侵权人,故用人单位支付的款项是作为用工单位对用工者的工伤赔偿。因调解时杨某并未进行伤残鉴定,现因杨某的伤情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故杨某基于其伤情已构成十级伤残的情况下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相关工伤费用符合法律规定。2、杨某主张的工伤待遇项目和标准的认定。用人单位支付杨某医疗费、伙食补助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共计46572元3、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是否已经解除。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杨某于2017年4月16日向用人单位邮寄《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要求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次日,用人单位签收该通知书,故认定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已解除。杨某解除劳动关系后主张工伤保险待遇符合法律规定。

 此案一审判决后,用人单位仍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点评】

    随着社会发展和进步,劳动者的维权意识日益增强,劳动争议呈逐年上升趋势,而劳动争议案件也越来越多。本案作为劳动争议案件属于较为典型的一种,本案赔偿金额虽不多,但却是一起较成功的法律援助案件,经历“一裁两审”,受援人从仲裁到起诉再到应诉、二审,前后共申请了四次法律援助。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双方就签订的赔偿协议书是否有效、赔偿金问题始终各执己见,无法达成一致协议,以致于双方对仲裁结果都表示不服。后因争议越来越大,矛盾激化,双方都向法院提交起诉状,从而变成了两案并案公开审理的局面。在整个的代理过程,充分体现承办人专业技能和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责任心。承办人通过调查取证,结合办理劳动争议案件相关工作经验,最终找到案件的突破口,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认真说理,帮助受援人争取到合理的权益。一审判决后,用人单位虽不服,但二审法院支持了一审判决。用人单位穷尽所有程序,最终仍是以败诉告终。承办过程一波三折,办理时间较长,但区法援中心工作人员和承办人本着热心、诚心、耐心“三心原则”去提供法律服务,虽然当事人获得的补偿金额和仲裁裁决金额相差无几,但最终让当事人心服口服,并对法律援助民生工程表示由衷的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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