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收藏本站 | 人员查询
当前位置:首页 > 法援案例

法援案例

法援案例

宿松县法律援助中心对周某收买被拐卖妇女提供法律援助案

发布时间:2021-07-27 | 来源: | 作者: | 访问次数:

【案情简介】

周某是宿松县某乡的一名农村妇女,其儿子杨某自幼患有小儿麻痹症,年逾三十仍未结婚,让作为母亲的周某很心急,想给儿子寻个媳妇。周某到处托人给儿子说媒,相亲对象一看杨某患病残疾,均不同意。2017年11月,周某从亲戚处偶然得知有人能买到柬埔寨妇女做儿媳,心头一喜,通过中间人联系到了李某。李某将事先入境的柬埔寨籍妇女H某带到周某家中,见面双方谈妥,约定:周某先支付给李某6万元,办理结婚登记另支付12万元。柬埔寨籍妇女H某一直在周某家生活,直至案发。周某认识到案件的严重性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被取保候审。2017年12月29日,宿松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向宿松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宿松县人民法院考虑到周某同案犯已委托了辩护人,发函委托宿松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担任周某的辩护人。法援中心审查并指派安徽皖松律师事务所律师陈文、实习律师周驰作为周某涉嫌收买被拐卖妇女罪的一审辩护人。承办律师随即联系了周某,详细了解案情,询问起诉书指控的内容是否真实、办案人员取证过程是否合法,并向周某解释了收买被拐卖妇女罪的犯罪构成及量刑等情况。周某表示起诉书指控的是事实,自愿认罪。

本案中,周某因自身法律意识淡薄,认为只要被收买的妇女自愿就不构成犯罪;被收买妇女在周某家中生活期间,周某及其家人也未对其有任何强迫及摧残、虐待行为。结合案情与法律,周某的情况可以认定为“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还原居住地的”情形。

承办律师理清思路后,一方面详细查阅案卷材料,找出办案机关对被拐卖妇女的询问笔录中有利于周某的陈述,尤其是被拐卖妇女表明自己自愿留在周某家中生活、且未受到任何强迫、虐待等情况的陈述;另一方面,通过办案机关联系被拐卖妇女,取得相关的情况说明和谅解书,进一步确认了被拐卖妇女自愿继续留在当地共同生活并对周某的收买行为予以谅解的意思表示。庭审前,承办律师向法庭提交了收集的证据材料。

案件于2018年1月24日开庭,承办律师在庭审中发表了以下几点辩护意见:1.周某在认识到自己的收买行为可能构成犯罪后主动投案,且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其行为构成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2.周某属于初犯、偶犯。案发前一贯表现良好,无劣迹前科,可以酌情从轻处罚。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拐卖妇女儿童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收买被拐卖的妇女,业已形成稳定的婚姻家庭关系,解救时被拐卖妇女自愿继续留在当地共同生活的,可视为‘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还原居住地’”。周某的情况符合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六款规定的“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还原居住地的”情形,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4.周某收买被拐卖妇女的行为虽然有违公序良俗,干扰了正常的婚姻秩序,但是其主观恶性较小。其本人认为尊重了妇女的意愿,就不构成犯罪,且在《刑法修正案(九)》实施前这一情况确实不被认为是犯罪。结合周某的认知程度、相关法律的规定以及本案中被拐卖妇女自愿等具体情况,可以认定周某的主观恶性较小,建议法庭酌情从轻处罚。5.周某已经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应依法酌情从轻处罚。6.经宿松县司法局社区矫正中心评估,周某适宜社区矫正,具备监护帮教条件。

2018年2月2日,宿松县人民法院采纳了承办律师的辩护意见,以收买被拐卖妇女罪判处周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四个月。

【案件点评】

该类案件在农村地区发生比率较高。就如同本案中的周某,因法律意识淡薄,误以为被收买妇女自愿就不构成犯罪。很多人往往以基本的判断和习惯来认知,这就不可避免地造成认知与法律规定的偏差。法治的发展是逐步完善、与时俱进的过程,这种现象会随着法治的进步、群众法律意识的提高而逐渐减少乃至消失。

本案中,法官采纳了办案律师的意见,对周某适用缓刑,周某受到了惩罚,更多的是从中得到教育。司法中尤其应当注意因新旧法律交替、旧法不认为是犯罪而新法明确属于犯罪的情况,以一种宽容的态度来对待和处理,对树立司法权威具有积极意义。

“我这种情况在我们那里比较普遍,以后我要告诉身边的人,这种行为是违法的。”周某在得知自己被判处缓刑后如是说。司法的追求是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对周某而言,这种司法宽容,不正是“看得见”的公平与正义吗?

本案的发生,能够引发我们更多的深思。拐卖妇女罪是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犯罪行为。我国针对拐卖妇女、儿童犯罪进行过多次专项打击,但该类犯罪一直久禁不绝,究其原因是存在巨大的利益驱动:在与拐卖行为相对的另一端,是收买被拐卖妇女的行为。为了预防和控制犯罪,《刑法》明确规定了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和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妇女、儿童罪等罪名,《刑法修正案(九)》就收买被拐卖妇女定罪量刑的变化也表明立法对待该犯罪日趋从严的态度。不可否认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发生不仅仅是一个法律问题,更是社会问题。买方市场的存在,助长了该类犯罪的发生。在一些农村地区男女比例失调严重,很多人因为自身缺陷等原因没有结婚对象,而受传宗接代的传统观念影响,最后不得不通过非法方式来达到结婚的目的。在加强基层普法的同时,尽可能地给予这类弱势群体心灵关怀,想必能更好地加强群众对法律的理解,减少该类犯罪的发生。

版权所有Copyright © 2021 新新华法律援助网 版权所有    地址:北京新媒体大厦
监督电话:13263161166     邮箱:jdgz010@163.com    ICP:京ICP备2021022067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