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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援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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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市迎江区法律援助中心对方某某劳动争议提供法律援助案

发布时间:2021-07-27 | 来源: | 作者: | 访问次数:

【案情简介】

2017年10月底,一位年轻小伙方某某满带焦虑走进安庆市迎江区法律援助中心,称其在一家纸业有限公司上班,后在合同期限内公司将其辞退,其还有几千元的提成和一个月零七天的工资公司未给付,之前了解到法律援助可以帮助其维权。在工作人员的详细询问下,得知方某某2017年2月开始在安庆市某某纸业有限公司上班。在上班期间,公司强制要求所有员工使用公司统一配备的手机和聊天软件,后因方某某用私人手机与客户联系,给客户发了一张价格表,并且说了一些抱怨公司的话,2017年10月27日公司以泄露公司信息开除了方某某,没有给任何补偿。方某某与该公司于2017年4月5日签订劳动合同,上班期间公司也未给其购买保险。其与公司多次协商,想协商解决,但公司态度强硬,坚持不给剩余提成和一个多月的工资。方某某知道自己没遵守公司规定,违反与公司的约定,并且对有关劳动法知识不熟悉,在与公司协商时不知从何说起,但觉得尽管自己有错,但不应该一分钱不给就让其离开公司。其上班期间工资就不高,一个月收入不到3000元,其还有母亲要赡养,现在没有了工作,无疑是对他家庭的一个重大打击。

迎江区法律援助中心了解情况后,告知其所涉及的有关纠纷属于法援事项范围,让其前往所在社区、街道核实经济情况,再带有关材料前来申请法律援助。2017年11月2日,方某某前来申请了法律援助,迎江区法律援助中心为其指派了安徽引江律师事务所江律师。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于2017年11月9日约见了方某某,对有关案情作进一步了解。承办律师仔细查看了方某某提供的劳动合同书、转账记录、有关聊天记录,确定方某某与公司签订的为固定期限合同,合同期限为217年4月5日至2018年4月5日,试用期自2017年2月21日至2017年3月21日,合同中约定甲(安庆市某某纸业有限公司)乙(方某某)双方必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其中依法应由乙方缴纳的部分,由甲方从乙方工资报酬中代扣代缴。另从方某某与公司负责人的聊天记录中得知方某某上班以来一直在要求公司为其购买社会保险,但公司一直回复在办理中,直至方某某被公司辞退,保险还未办。双方还约定:一切与本公司客户的信息不得外泄,强制性要求使用公司所配备的手机和聊天软件,如有发现私下与客户单独联系,核实后停发放绩效工资。方某某还与公司签订了一份保密协议,但具体内容方某某没有仔细查看。

承办律师把握案情后,认为本案的方某某与与安庆市某某纸业有限公司劳动关系明确,工资清单合理有法,双方合同中并没有约定劳动者私人联系客户,公司可以在合同期限内解除劳动合同,只约定停发放绩效工资,因此公司解除合同不合理不合法,方某某工作满六个月不满一年应向方某某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依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本案中安庆市某某纸业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定义务,应补缴2017年2月至10月的社会保险。此外,依据《劳动合同法》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本案中,安庆市某某纸业有限公司在用工之日并未与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因此安庆市某某纸业有限公司应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承办律师将有关事项向当事人逐条讲述,方某某知晓有关情况后,承办律师为方某某代写劳动仲裁申请书向安庆市迎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员申请仲裁。要求被申请人安庆某某纸业有限公司补缴社会保险、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一个月的双倍工资、支付拖欠的一个月工资、支付违法解除合同的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安庆市迎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受理后通知双方于2108年1月4日到仲裁庭开庭。

2018年1月4日,方某某与承办律师来到开庭地点,安庆某某纸业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张某某代表参加。承办律师将事实、法律依据一一向仲裁庭陈述,并征求方某某是否愿意调解,如果调解,其要求的数额大概是多少。在征求方某某个人意见后,承办律师在仲裁庭主持下逻辑清晰、目的明确向仲裁庭表达方某某的诉求,经过承办律师的努力协调和争取,对方愿意接受方某某的调解要求。双方最终达成如下协议:被申请人安庆市某某纸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11日前一次性支付申请人4000元,双方再无其他争议。案件结束后,承办律师就此案所涉及的有关法律知识尤其是合同签订时的注意事项与方某某进行交流,受援人方某某对承办律师表达了感谢,并表示其很满意调解结果。

【案件点评】   

本案中,方某某被单位辞退自己有很大过错,反映了现在很多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只知签合同,而不知看合同,就像本案中方某某对其签订的保密协议条款、内容不知晓,导致工作疏忽出现违反合同情况。此类用人单位因员工工作中出现违反公司规定辞退员工也较为常见,随着社会经济竞争日益激烈,企业有关经营信息成为企业重要财富,企业在与劳动者签订合同时也更加注重保密条款,因此员工在与单位签订合同时应多加注意合同中保密条款的规定以及违反的后果,避免发生争议时自己承担不公平的后果。本案中承办律师意识到方某某的过错在此案中不可忽视,始终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从事实和法律要求受援人的合法合理权益,与方某某商量不要向该公司提出过分要求,以免影响问题顺利解决。

用人单位不为劳动者购买社会保险现象普遍存在。尽管劳动者就像本案中的方某某一直要求单位购买,但因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间这种天然不对等的关系让劳动者也只能以自己微薄之力去催促,而当用人单位不及时购买时,劳动者为了维护与用人单位的关系,也只能保持沉默,这就导致这类社会保险待遇纠纷一般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劳动关系解除后才被劳动者提出解决。如何将这种社会保险类纠纷解决在用工期间,并且不影响劳动者的生存环境,还是亟待解决的一大难题。当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关系解除,劳动者提出请求社会保险待遇时为了尽快解决纠纷,在诉求上常常会做出妥协,因此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解决社会保险待遇纠纷是为了更好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法律援助的作用不仅是为受援人免费提供律师解决纠纷,还是通过一次次大案、小案向群众普及他们最需要、与他们联系最为紧密的法律法规,增强他们的维权本领,避免在以后的生活和工作中面临同样问题时手足无措。此案中,承办律师对方某某的帮助不仅是提供法律援助解决劳动争议纠纷,还有让其了解了有关法律法规,为其在今后的工作中维护合法权益奠定了良好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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