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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网】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法律援助中心对韩某医疗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

发布时间:2021-07-27 | 来源: | 作者: | 访问次数:

 

【案情简介】

1990年,韩某出生,后被诊断为先天性斜颈,医院建议做骨科手术予以矫正。1991年,韩某在安徽省安庆市A医院实施了矫形手术。在手术过程中,安庆市A医院将韩某右手臂丛神经切断,导致韩某右手感觉全无,失去知觉。三天后,韩某没有任何好转,转到合肥B医院进行右手臂丛神经缝合治疗手术。在合肥治疗了三个月后,依旧没有看到任何效果,后经推荐,韩某来到上海C医院治疗,韩某手臂开始出现好转。尽管只有一点效果,韩某父母仍坚持带着女儿韩某前往上海C医院进行相关电击治疗、物理治疗20余次,直至2013年韩某右手知觉失去并肌肉萎缩的情况发生,无法治疗。随后,韩某父母多次找到安庆市A医院协商解决韩某的医疗事故赔偿问题,但双方因为赔偿数额等问题一直协商未果。

经人介绍,2017年6月30日,韩某父母代理韩某来到安庆市迎江区法律援助中心求助。迎江区法律援助中心接受申请后,经审核,认为韩某父母二十多年来一直奔波为女儿治疗,家中已再无积蓄,家庭经济困难,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决定给予其法律援助,并指派安徽引江律师事务所承办。考虑到韩某所涉纠纷的严重性,安徽引江律师事务所接受指派后,确定钱律师、朱律师两位律师共同承办此案。

两位承办律师在接到指派后,立即会见了韩某及其父母,详细了解案情,并办理了相关委托手续。经过对所掌握案情的梳理,承办律师确定了办案思路。由于案件跨度时间长,韩某父母掌握的证据不全,为此,承办律师带着韩某及父母前往之前就诊的医院收集补充相关证据材料,包括门诊病历录、检查单据、诊断报告、住出院记录等。综合案情和收集的证据,承办律师认为:1、韩某右臂丛神经断裂与安庆市A医院的医疗行为存在因果关系。韩某在安庆市A医院实行矫正手术,手术中安庆市A医院将韩某右臂丛神经切断,因此是安庆市A医院的医疗行为造成韩某右手丧失活动能力。2、安庆市A医院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应由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从韩某提供的病历、肌电图看,切断韩某右臂丛神经损伤是安庆市A医院在手术中的过错行为造成的。安庆市A医院的过错行为给韩某的人身和经济方面带来了巨大的损失,根据侵权责任法第54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医疗损害赔偿责任。故安庆市A医院应当对韩某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在厘清了相关的法律关系和收集好证据后,承办律师再次与韩某及其父母深入沟通,了解到:2014年,韩某快大学毕业时,韩某父母考虑到自身年龄已高,无法照顾韩某一生,故而要求安庆市A医院安排韩某工作,但是安庆市A医院以韩某学习的专业与医院所需专业不符、学历偏低为由拒绝。了解到医院想法后,韩某经过努力,在本科毕业后考上某大学英语专业研究生。2017年韩某研究生毕业,因右手臂问题找工作频频受挫、失望。

承办律师在了解韩某及父母想法后,及时调整办案思路,力求促成本案以调解结案。考虑到韩某父母之前已与安庆市A医院多次因赔偿数额标准问题协商未果,承办律师决定先申请医疗事故鉴定,明确赔偿标准。由于安庆市A医院注册地点在安庆市迎江区,2017年8月25日,承办律师代理韩某向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申请医疗事故鉴定,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批准诉前鉴定程序,并于10月30日,组织双方参加医疗事故鉴定质证开庭,听取原告韩某与被告安庆市A医院的鉴定意见。在开庭时,承办律师根据所掌握的证据材料,说明安庆市A医院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将韩某及父母愿意通过调解解决及其有关诉求明确提出。安庆市A医院综合考虑后,同意以调解方式解决赔偿纠纷,具体的赔偿数额和方式问题,庭审结束后沟通协商解决。

2017年11月6日,韩某及安庆市A医院向安庆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2017年11月10日,在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韩某与安庆市A医院达成调解协议。调解协议中约定:1、安庆市A医院一次性赔偿患方韩某人民币20万元,双方一次性了结纠纷。2、安庆市A医院招聘韩某为该医院员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范围内不得无故解聘,具体由安庆市A医院与韩某另行补充协议。为加强调解协议法律效力,确保医院切实履行调解协议,律师建议韩某向法院申请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

由于安庆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注册地点在安庆市大观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申请确认调解协议的,由主持调解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管辖”,确认调解协议效力应当由大观区人民法院管辖,故承办律师代理韩某于2017年11月10日向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提起确认调解协议效力之诉,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裁定,确认了该调解协议的效力。

至此,韩某医疗纠纷案在多方努力下圆满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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